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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整理
日期:2014-07-30 17:38:04

案例一:丈夫出手伤妻子 离婚要赔医药费

基本案情2008年的一天,19岁的市民小王(女)在外地打工期间认识了男青年小刘。2009年底,两人登记结婚。3个月后,小王怀孕。因妊娠反应过大,小王辞掉工作回荆门老家养胎。

  小刘父母见小王闲在家中没有收入,渐生不悦,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父母将争执事宜电话告知在外地打工的小刘。孝顺的小刘非常生气,立即辞工回家,未问明情况,就对小王训斥和谩骂。小王委屈不已,在与小刘的争执中矛盾逐渐升级。恼怒的小刘一巴掌打在小王脸上,小王猝不及防从台阶上摔下,导致先兆性流产。   

  小产期间,公婆认为小王没用,连孩子都保不住,对小王更加冷淡。不久,伤心的小王患上了抑郁症,需住院治疗。小刘在向医院交了1000元押金后便不见人影,电话关机。小王的父母找亲友凑了8万元将小王送往武汉治疗。出院后,心灰意冷的小王去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刘偿还其治疗费用8万元。小刘同意离婚,但认为8万元系小王个人用于治疗自身疾病,并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拒绝支付。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在怀孕期间,由于小刘及家人的过错致胎儿流产,在流产后的休息期间,小刘未尽到做丈夫的义务,致小王患上产后抑郁症。小王生病后,生活不能自理,小刘不支付医疗费,也不到医院护理,属遗弃家庭成员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小王在生病期间没有收入,小刘应尽扶养义务,为此判决小刘偿还小王借支的医疗费8万元。

  【律师说法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夫妻之间应相互帮扶,患难与共。《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小刘在小王生病后,立即人间蒸发,既不支付医疗费用,也不履行扶养义务,不符合我国倡导的公序良俗,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决8万元由小刘全部偿还,有利于维护妇女权益。

 

案例二:在暴力噩梦中尽早觉醒

基本案情】晓灵今年43岁。1997年,她与李明结为夫妻,同年12月,小夫妻又添了女儿小玉。本以为能过上幸福的生活,没想到李明变了,变得嗜赌如命,连女儿的奶粉钱也赌个精光。为此,晓灵多次劝说,换来的却是丈夫粗暴的打骂。“很多次都想离,可是女儿还太小,不想让她成长在残缺的家庭里”。201010月的一天,由于赌博手气不顺,李明再次将火发到了妻子的身上,不由分说地拿起长方凳朝晓灵的头砸去,凳子刚好砸在晓灵的腰部,她当场就被砸晕在地。而李明根本不管她的死活,甩门而去。最后还是在邻居的帮助下,晓灵才被送进了医院。经诊断,晓灵左肾破裂,大量内出血,只有立刻切除,才能挽回她的生命。晓灵心灰意冷之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晓灵与李明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律师说法】夫妻双方应相互扶持,相互尊重,生活才能更加美好。本案中,丈夫李明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妻子晓灵的人身权益,给晓灵无论是身体上还是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伤害,法院判令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客观上让晓灵脱离了家庭暴力的苦海。而需要提醒广大妇女同志的是,作为家庭暴力当事人首先要想到脱离暴力环境,可拨打110报警。如果身上有伤,要及时到医院治疗,并且保存好病历和证据,如果需要做进一步的鉴定,可到当地的妇联开介绍信,然后到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去做鉴定。如果当事人想和丈夫共同生活的话,可以到当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是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帮助,由他们出面帮助调解,批评教育当事人。作为受暴者,当事人要学会避免暴力的再次发生;如果当事人想离婚的话,可持相关的证据到当地法院起诉,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我们还可以联系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最后,笔者想告诫受害妇女,面对家庭暴力,要学会自我保护,勇敢说“不”。

 

案例三:争取孩子争取幸福

基本案情巧燕在一家厂里打工时认识了刚离异的郦峰。认识不久后,两人就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补办结婚证。20099月,两人生下一子。婚后夫妻经常因为家庭财产吵架。20104月,因为卖房子所得钱款的问题,双方情感破裂。两人没办法在一起生活,孩子的抚养权又成为关心的焦点,郦峰以巧燕没有经济能力,对孩子感情淡漠等理由,将巧燕告上法庭,希望能拿到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为双方虽然不是夫妻关系,但是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考虑双方的抚养意愿、巧燕做了绝育手术等因素,非婚生的孩子由巧燕抚养,郦峰则依法承担抚养费。

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属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在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是参照审理离婚案件的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还有一方已经绝育的,不能生育子女,应优先考虑子女的抚养权。当事人一方,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最好做到如下几点:平时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努力提高生活水平,为孩子营造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

 

案例四:丈夫有外遇妻子获补偿

   基本案情1996年,张某和吴某恋爱并于次年结婚,后生下一子。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好。19999月至200310月期间,吴某受工作单位委派,到外地工作。外出公干期间,他与别的女子同居,不再对张某尽夫妻义务,随后将家庭财产转移,并向法院提出离婚。

  【法院裁判】吴某未离婚而与他人同居,对婚姻有过错,而且在离婚过程中有隐匿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孩子归张某抚养,吴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财产补偿等合计10万元。

律师说法】吴某长期在外工作,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对家庭和子女缺乏关心,并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依法应给予张某赔偿。在离婚过程中,吴某又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张某应该得到补偿。

 

案例五:男方拒付子女抚养费?从分割财产中扣除!

基本案情】张鹏和妻子冯淑育有一2岁女儿张小琳。201110,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冯淑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并抚养女儿。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后,准许了离婚请求,判令婚生女张小琳由冯淑抚养,同时支持了冯淑要求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12万元的请求。我是厨师,虽然现在每月有7500元工资,但工作不稳定,下个月能不能拿出钱还是问题。张鹏同意离婚,但以自己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法院认为,张某作为有一技之能的厨师,生活能力较女方强。拒付抚养费于法无据,鉴于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且张某工作场所不稳定,分期支付将难以执行等因素,作出一次支付抚养费的判决,从张鹏应分得的夫妻共有房屋分割补偿款(15万元)中予以抵扣。

  【律师说法】张鹏工作不固定,若每月给付抚养费将难以保障孩子的权利。一次性支付12万元的抚养费并非要求张鹏另付现金,而是从其应分得的夫妻共有房屋分割补偿款(15万元)中予以抵扣,既保障了女方及孩子的权利,又不会影响到张鹏每月的正常生活。

 

案例六:丈夫出轨,离婚时想平分家产?不行

  【基本案情】王波和妻子周蓉于1994年结婚,因王波出轨,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法院准予离婚。两人婚前财产为两处店铺。其中,一年店铺为夫妻二人共有,另一处店铺系夫妻二人与他人合伙经营。财产分割时,法院将夫妻共同所有的店铺判归周蓉所有,合伙经营的店铺归王波所有。判决后,王波认为夫妻共同所有店铺的价值比合伙经营的店铺高了近三倍,这样分不公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法院裁判】二审认为,王波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已经查明,系婚姻关系中有重大过错一方,其过错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依法律规定,分割财产时可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二审依法驳回了王波的上诉。

  【律师说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若发现对方存在破坏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应及时采取合法手段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可申请相关部门协助,以便日后维护自身利益。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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