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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4-07-30 17:39:08

   2006年,梅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唐先生,不仅二人结婚。梅女士和唐先生均系二婚,婚后梅女士与唐先生共同出资经营一家店铺。店铺虽不大,但因唐先生经营有方,梅女士待人真诚,热心好客,小店铺生意日益红火,三五年间,夫妻二人便积累了一定的财富,两人不仅购置了一套近200平方米的二层小楼,还在银行有了十几万的存款。
   但好景不长,不幸降临到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
   2012年3月,梅女士在一次体检中,查出患有严重的宫颈癌、糖尿病等疾病。梅女士病倒了,唐先生一人无力经营店铺,生意日趋冷淡,半年后,唐先生不得不将店铺转让。在梅女士刚被确诊时,唐先生还尽心为梅女士治疗。慢慢的,梅女士的病情不断恶化,两人银行的存款不断减少,唐先生也开始玩起了失踪。
   2013年5月,唐先生的电话再也接不通,存款密码也被修改。照顾梅女士的责任都落在了梅女士娘家亲人的肩上。梅女士的家人想尽一切办法为梅女士治病,但终因能力有限,梅女士的治疗不得不陷入困境。
   这时,梅女士想变卖与丈夫共有的房屋,但唐先生死活不同意,梅女士束手无策。
   2013年8月,梅女士一纸诉状将唐先生告上法庭,一是请求离婚,二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唐先生到庭应诉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分割财产。经法院审理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驳回梅女士的离婚诉求,对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夫妻共有的二层小楼梅女士和唐先生每人一层。
   律师说法:代理本案的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罗春丽律师认为,梅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唐先生又不同意离婚,法院不易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因梅女士重病在身,唐先生不愿支付医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从有利于梅女士治疗的角度,据此做出判决,最大限度维护了梅女士的利益。

                                   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律  师
                                                        罗春丽
                                         联系电话:1347758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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